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確認請求人身分及加強審查請求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辦理事務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公證人在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事務時,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的第3條規定,應依照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確認請求人的身分,並加強審查請求人身分的程序。同時根據第9條的規定,公證人應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如果在辦理事務時遇到第10條規定的情形,則應按照第11條的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參考資料: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公證法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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