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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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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確認請求人身分及加強審查請求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辦理事務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人在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事務時,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的第3條規定,應依照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確認請求人的身分,並加強審查請求人身分的程序。同時根據第9條的規定,公證人應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如果在辦理事務時遇到第10條規定的情形,則應按照第11條的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參考資料: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公證法相關法規文件

  • 公證人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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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至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