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確認請求人身分之範圍如下: 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及職業。 二、請求人為法人者: (一)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但營業項目依當地國法令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 (二)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三、請求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住居所地址。 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公證人應確認代理人身分。 請求人具下列身分者,得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我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外國政府機關。 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五、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六、設立於我國境外,且非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七、我國政府機關主管之基金。 八、過去一年內曾辦理請求人之公證、認證事件,經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為低風險。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5 條,公證人在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事務時,需要確認請求人的身分資料。對於自然人,需要確認的身分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及職業。對於法人,需要確認的身分資料包括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另外,如果法人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也需要確認這些資料。對於信託或類似信託的法律協議之受託人,需要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的姓名、聯絡方式及住居所地址。如果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則公證人也需要確認代理人的身分。但是,對於特定身分的請求人,不需要適用上述規定。特定身分的請求人包括我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國政府機關、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的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設立於我國境外且非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以及我國政府機關主管之基金。另外,在過去一年內曾辦理過請求人公證或認證事件,且經過低風險評估的情況下,也不需要適用上述規定。以上資料來源為《防制洗錢作業準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範例:如果一個自然人請求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公證人需要確認該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及職業。這些資料可以幫助公證人確認請求人的身分並保護交易的安全性。 範例:如果一個法人請求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公證人需要確認法人的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如果法人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公證人也需要確認這些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幫助公證人確認法人的身分及相關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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