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 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 二、請求人為法人者,應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章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三、請求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者之受託人者,應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6條,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的身分時,應依以下方式進行: 一、如果請求人是自然人,公證人應核對他們的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身分的原本文件。 二、如果請求人是法人,公證人應瞭解他們的業務性質和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 設立或註冊證明文件。 (二) 章程。 (三) 董事和監察人名冊。 (四) 能夠證明實質受益人的文件或聲明。 三、如果請求人是信託或類似信託法律協議的受託人,公證人應瞭解他們的性質和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 登記或註冊證明文件。但是,如果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則不在此限。 (二) 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的文件。 (三) 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以及該法律協議的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四) 能夠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的文件或聲明。 這些資料的取得對於公證人確認請求人的身分是非常重要的,確保防制洗錢措施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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