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者,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為高風險者,應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7條,當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時,對於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有密切關係的人,如果經以風險為基礎並根據第四條第二項評估為高風險的話,公證人應詢問清楚進行特定交易的目的和資金來源方式。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根據這個公告,如果公證人在辦理特定交易時涉及到重要政治性職務人等高風險的人,公證人應詢問其進行特定交易的目的和資金來源方式。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防制洗錢活動,確保特定交易的進行符合法令要求,並且防止不法資金的流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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