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公證人應確認請求人的身分,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信託受託人等。對於自然人,公證人需要確認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和職業等資料。對於法人和團體,公證人需要確認其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營業項目、高階管理人員姓名、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及其管理措施、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實質受益人等資料。對於信託之受託人,公證人需要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的姓名、聯絡方式、住居所地址、擔任高階管理人員的姓名、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實質受益人或其他能夠有效控制信託的人等資料。若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證人需要查證代理人的事實並確認其身分。然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外國政府機關、政府機關主管的基金、員工持股信託和員工福利儲蓄信託等特定身分則不適用辨識實質受益人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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