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9條,公證人在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事務時,不得接受請求人以匿名或假名請求,也不得委託第三人進行請求人的身分確認。公證人需要在以下情況確認請求人的身分:一、與請求人建立業務關係時;二、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事務時;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四、過去曾經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對請求人的身分資料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在辦理公證、認證之前,公證人需要完成請求人身分確認的程序。 參考資料: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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