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司法院有責任每年抽查法院公證處和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洗錢防制和打擊資恐的內部控制措施和稽核制度工作。這項抽查由司法院委任的公證人所屬的地方法院或委託民間公證人所屬的地區公證人公會進行。當司法院、公證人所屬的地方法院或所屬公證人公會要求公證人提供文件和風險評估資訊時,公證人應該提供,不得拒絕或提供虛偽的陳述或報告。 參考資料:「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內政部,201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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