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公證人需要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的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的在職訓練。這些訓練必須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每兩年,公證人需要參加至少三小時的研習活動。這些訓練的目的是提高公證人對於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相關知識和能力。所參加的訓練活動應涵蓋相關法規和應對洗錢和資恐活動的最新策略和方法。例如,公證人可能需要學習如何識別可疑的金錢交易和資金來源,以及如何配合相關法 enforcement-agencies 進行調查和報告。這些訓練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能夠有效地參與和幫助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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