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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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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
  2. 2.前項在職訓練,每二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公證人需要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的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的在職訓練。這些訓練必須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每兩年,公證人需要參加至少三小時的研習活動。這些訓練的目的是提高公證人對於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相關知識和能力。所參加的訓練活動應涵蓋相關法規和應對洗錢和資恐活動的最新策略和方法。例如,公證人可能需要學習如何識別可疑的金錢交易和資金來源,以及如何配合相關法 enforcement-agencies 進行調查和報告。這些訓練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能夠有效地參與和幫助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工作。

  • 公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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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規定:「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