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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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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運用新科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內容,我無法確切回答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6-1 條的問題,因為上述內容並未包含有關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如果您能提供有關該法條的更多信息,我將竭盡所能提供幫助。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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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6-1 條規定:「公證人運用新科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