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運用新科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根據您提供的內容,我無法確切回答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6-1 條的問題,因為上述內容並未包含有關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如果您能提供有關該法條的更多信息,我將竭盡所能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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