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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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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並應留存請求人下列身分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一、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二、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 三、請求人為法人、團體者,應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章程。但前條第三項所列之人,或經確認未訂章程或類似權利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股東名冊,或其他得以合理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請求人為信託之受託人者,應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信託契約或類似之權利文件。但前條第三項所列之人,或經確認未以書面訂立信託契約或類似權利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得證明所有權人、實質受益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得以合理驗證上開人員身分之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2. 2.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公證人應依前項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採取的方式,並要求留存相關身分紀錄或證明文件。 根据本條規定,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取得相關資訊。若請求人為自然人,公證人應核對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能證明其身分的文件原本。若請求人為法人或團體,公證人則需要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設立或註冊證明、章程等文件。對於信託的受託人,公證人需要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或類似權利文件。 以上是該條規定的一些主要內容,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證人的公信力,並保障國家利益或避免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公證人需要仔細審查申請文件,如果不符合相關要件,則不得進行文書驗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文書驗證的可信度,同時也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打擊資恐等違法活動的發生。 參考資料: - 《公證法》 -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最新修正 -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修正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相關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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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並應留存請求人下列身分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一、瞭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