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採取的方式,並要求留存相關身分紀錄或證明文件。 根据本條規定,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取得相關資訊。若請求人為自然人,公證人應核對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能證明其身分的文件原本。若請求人為法人或團體,公證人則需要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設立或註冊證明、章程等文件。對於信託的受託人,公證人需要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或類似權利文件。 以上是該條規定的一些主要內容,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證人的公信力,並保障國家利益或避免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公證人需要仔細審查申請文件,如果不符合相關要件,則不得進行文書驗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文書驗證的可信度,同時也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打擊資恐等違法活動的發生。 參考資料: - 《公證法》 -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最新修正 -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修正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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