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2 條,公證人在確認身分程序無法完成時,可以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的交易。此外,如果公證人懷疑請求人或其請求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認為執行確認身分程序可能洩漏訊息,則可以直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的交易。 參考資料: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2 條 參考範例:例如,一位公證人在進行確認身分程序時發現請求人的交易資訊與洗錢或資恐相關,且公證人合理相信執行確認身分程序可能洩漏訊息,那麼該公證人可以直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的交易給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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