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詢問請求人或使請求人填寫聲明書,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可靠資訊來源確認請求人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一、請求人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應將該請求人直接視為高風險,並採取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目之強化確認身分措施。 二、前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有以下相關規定: 1. 公證人應詢問請求人或使請求人填寫聲明書,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可靠資訊來源確認請求人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 可以透過查詢外部資料庫或其他可靠資訊來源,確認請求人以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 2. 如果請求人或其實質受益人是現任國內外政府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則應將請求人視為高風險,並採取第十七條第二款中所列舉的強化確認身分措施。 - 對於現任國內外政府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公證人應採取更嚴格的確認身分措施來確保其風險的控管程度。 3. 如果前述規定中所提到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家庭成員或有密切關係之人,則同樣適用上述規定。對於家庭成員或有密切關係之人的範圍,則根據本法第七條第四項之後段所定辦法來認定。 - 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家庭成員或有密切關係之人,也需要適用相同的確認身分措施,以確保相關風險的控管。 此外,根據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對象,若其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 在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對象的情況下,如果其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是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則不需要適用前述規定。 最新參考資料: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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