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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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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確認身分程序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 一、風險基礎方法應以請求人之背景、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及交易型態為評估項目;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或請求人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為高風險。 二、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請求人之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並應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採取合理措施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資金取得方式及實質來源。 (二)如再受理該請求人之特定交易,應加強注意。 三、對於低風險情形,得採取與低風險因素相當之簡化措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簡化確認身分程序: (一)請求人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二)足以懷疑該請求人或所為之請求涉及洗錢或資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公證人在進行確認身分程序及持續審查機制時,應以風險基礎方法來決定執行的強度。這種方法是根據請求人的背景、資金的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和交易類型等評估項目來進行評估。如果資金的直接來源或去向與請求人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相關,就會被視為高風險情形。 對於高風險情形,公證人應加強對請求人身分的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並應採取強化措施,例如詢問辦理特定交易的目的、資金來源和實際來源等。如果再次接受來自該請求人的特定交易,則應增強注意。 對於低風險情形,公證人可以採取與低風險因素相對應的簡化措施。然而,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簡化確認身分程序: (1) 請求人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2) 存在足夠的懷疑請求人或所涉及的請求涉及洗錢或資恐的情況。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面對洗錢和資恐風險時能夠遵守相應的程序和措施,以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公民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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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證人辦理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確認身分程序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