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對有業務關係之請求人,應實施持續性之請求人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公證、認證事務詳細審視,確保請求人所為之請求與其業務性質、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 二、定期檢視辨識請求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請求人評估為高風險者,應每年至少檢視一次。 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之請求人身分資料進行審查。得知請求人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應考量前次審查之時點及所取得資料之適足性後,於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 四、對請求人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請求人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請求人之交易、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其業務性質不符之重大變動或與前次不同時,應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再次確認身分。
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6條,公證人在與有業務關係的請求人進行業務時,應實施持續性的請求人審查,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對於公證、認證事務,公證人應詳細審視,確保請求人的請求符合其業務性質和風險,在必要時應了解款項的直接來源或去向。 二、定期檢視辨識請求人和實質受益人身份的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這些資訊的更新。對於評估為高風險的請求人,公證人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查。 三、根據其重要性和風險程度,對現有的請求人身份資料進行審查。當公證人得知請求人的身份和背景資訊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根據前次審查的時間點和所獲得的資訊的適足性,在合適的時間對現有的業務關係進行審查。 四、當公證人對請求人的資訊的真實性或妥適性懷疑、發現請求人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請求人的交易或帳戶運作方式出現與其業務性質不符的重大變動或與前次交易不同時,應按照第10條、第11條、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再次確認其身份。 以上回答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6條的內容,並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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