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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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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未能完成請求人身分審查,或請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辦理公證認證: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 二、拒絕提供審身分措施之相關文件。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五、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六、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請求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支付不在此限。 八、有其他異常情形,而請求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5條列舉了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當拒絕辦理公證、認證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公證人應當拒絕辦理公證、認證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 2. 請求人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措施之相關文件。 3. 請求人持用偽造或變造的身分證明文件。 4. 請求人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5. 請求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且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的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6. 請求人不尋常地拖延應補充的身分證明文件。 7. 請求人被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或團體。但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為的支付不在此限。 8. 請求人有其他異常情形,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根據以上資料所述,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當注意以上情形並拒絕辦理公證、認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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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規定:「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未能完成請求人身分審查,或請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辦理公證、認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