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公證人在確認請求人身分時,需要檢核請求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及交易相關對象的姓名或名稱,並確認是否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或團體。 2. 檢核政策及程序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檢視標準等,這些內容應詳細記載在第四條的實施要點中。 3. 公證人必須根據第一項的要求執行檢核工作並記錄相關情況,並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保存。 有關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的資料,可以參考以下來源: -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資訊中心: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全文(https://www.moi.gov.tw/FileQuestion.aspx?FileType=1&strKind=%E6%B3%95%E8%A6%8F%E8%A7%A3%E8%AA%AA)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實際上可能還有其他相關的法規和資料,建議具體問題可以進一步諮詢專業人士或進一步查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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