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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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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使用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強制執行文書者,得以書狀向執行法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文書。
  2. 2.前項終止使用,於陳明狀送達執行法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回答關於「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 8 條」的問題。

  • 第四條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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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依第四條使用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強制執行文書者,得以書狀向執行法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