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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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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四條
使用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
強制執行
文書者,得以書狀向執行法院
陳明
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文書。
前項終止使用,於陳明狀
送達
執行法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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