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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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引用的法規,《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債權人在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執行名義,就應根據名義的數目進行分次聲請強制執行以及傳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執行名義都能得到適當的處理,以維護執行程序的正確性和效率。然而,關於這條規定的具體範例或相關案例,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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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