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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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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聲請強制執行,有二件以上執行名義者,應依其件數,分次聲請強制執行及傳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引用的法規,《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債權人在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執行名義,就應根據名義的數目進行分次聲請強制執行以及傳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執行名義都能得到適當的處理,以維護執行程序的正確性和效率。然而,關於這條規定的具體範例或相關案例,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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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債權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聲請強制執行,有二件以上執行名義者,應依其件數,分次聲請強制執行及傳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