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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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6條,以下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送方按照第四條第一項和前項規定,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完成強制執行書狀、函文或鑑定報告的傳送,則該書狀、函文或鑑定報告的原本提交給執行法院後即具有有效性。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執行法院按照第四條第二項和前項規定完成強制執行文書的傳送,則該文書送達給受方後即具有效力。然而,如果執行法院傳送的文書是除了電子債權憑證之外的執行名義或證明文件,則不在此限。 根據我的資料,此傳送作業辦法的具體法規內容無法找到,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鑑定名詞
- 原本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送達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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