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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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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條,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需考慮以下事項: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具體應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進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相關範例。

  • 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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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 條規定:「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