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勞動調解事件是指根據該辦法第二章所定行勞動調解程序的事件。具體而言,根據勞動調解法第11條的規定,勞動調解程序包括雇主和勞工間的爭議調解、協調會議等。 舉例來說,如果有勞工和雇主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例如薪資爭議或裁員問題,根據勞動調解法的規定,他們可以進行調解程序,包括聘請勞動調解委員、舉行協調會議等,力圖解決問題。該事件就屬於勞動調解事件,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的規定,相關法院可以處理此類事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