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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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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 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勞動調解委員的職責有兩項:一是擔任勞動調解委員會的成員,負責處理勞動調解事件;二是根據該法第32條第2項第5款的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和上級審法院訴訟時的諮詢工作。 根據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勞動調解委員的職責之一是擔任勞動調解委員會的成員,處理勞動調解事件。這意味著勞動調解委員應該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勞動調解,以促使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並解決爭議。 根據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勞動調解委員的職責之二是參與聘任法院和上級審法院訴訟時的諮詢工作。這意味著勞動調解委員可能會被法院聘任為諮詢專家,提供有關勞動調解的專業意見和建議,以協助法院更好地理解勞動法律和相關問題。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勞動調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可能會邀請勞動調解委員作為諮詢專家,提供關於該案件的專業意見,以幫助法院做出判決或裁決。勞動調解委員可以就案件的事實情況、法律解釋和相關衡量標準提供意見,並就解決爭議的不同選項提供建議。諮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可以為法官提供參考和指導。 以上的解釋來自相關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根據該法規的內容,勞動調解委員在處理勞動調解事件和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時的諮詢工作上有明確的職責和權限。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提高勞動爭議的解決效率,並確保相關的專業知識被充分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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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