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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21 條

  1. 1.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2. 2.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
  3. 3.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
  4. 4.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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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1 條規定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加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委員會合議行之,委員須中立公正。

Q · 勞動調解開庭時對面坐的是誰?

依勞動事件法第 21 條,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合議行之。委員由法院視個案性質指定(第二項),須基於中立、公正立場處理事件(第三項),具體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另以辦法定之(第四項)。三人合議結構刻意設計:法官守法律判斷底線,兩位委員(通常一位勞方背景、一位資方背景)注入產業實務縱深,平衡法律與現場認知落差。

白話解讀

勞資糾紛上法院,你直覺會覺得「法官一個人聽完然後判」。但勞動事件法不是這樣設計的。一個案子進到勞動調解,坐在你對面的不是一個法官,是三個人:一位勞動法庭法官,加上兩位勞動調解委員(一位通常是勞方背景、一位通常是資方背景的專家)。這個設計不是擺場面,是制度性的平衡。法官懂法律但不一定懂現場的勞動實況,兩位委員補上這塊。你跟老闆吵加班費的算法、吵解僱的合理性,委員很可能比法官更懂產業慣例。這意味著在調解桌上,你不是在跟「冷冰冰的法律」對話,是在跟三個角度的腦袋對話。知道這一點,你準備的材料、陳述的方式、主張的切入點,都會不一樣。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1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會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合議組成,是台灣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的核心組織規範,移植自日本労働審判制度,目的在平衡法律專業判斷與產業實務認知,並透過第三項中立公正義務防止委員淪為單方代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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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動調解的委員是怎麼選出來的?他們真的懂勞工嗎?

根據本法第 20 條,委員由法院遴聘,資格包含「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並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實務上會有勞工團體推薦的人選、資方團體推薦的人選、學者專家三類。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向書記官詢問承辦委員的背景領域,確認委員對你的產業有沒有基礎認知。如果明顯不對稱,可以在第一次期日禮貌建議補充產業資訊。

Q2我可以要求換委員嗎?

可以。本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準用於委員。如果你發現委員和對方當事人有親屬、僱傭、代理、過去曾任其律師等關係,可以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內行人提示:開庭前先查一下委員的公開資訊(律師公會名冊、學校網頁),發現關聯立刻提出。一旦進入實質調解才發現,撤回的時機就晚了。

Q3勞動調解委員會是什麼?

由勞動法庭法官 1 人加勞動調解委員 2 人組成的三人合議體,專責處理勞動爭議調解。

Q4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是什麼?

依本法第 20 條須具備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經驗,由法院遴聘並登記名冊。

Q5勞動調解委員會的中立義務指什麼?

委員雖具勞方或資方背景,執行職務時須中立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Q6勞動法庭是什麼?

依本法第 4 條各地方法院設立的勞動專業法庭,本條委員會的法官即由此產生。

Q7勞動調解委員會怎麼組成?

聲請受理後,法院從遴聘名冊中依個案性質指定 2 位委員,加上勞動法庭法官 1 人。

Q8怎麼確認分派到的委員專業背景?

向書記官詢問承辦委員的領域或查公開資訊(律師公會名冊、學校網頁)。

Q9怎麼聲請委員迴避?

依第 20 條第 4 項準用民訴第 32 條,發現親屬、僱傭、代理等關係立刻書面提出。

Q10怎麼準備調解期日陳述?

分三套邏輯:對法官講法律依據,對勞方委員講處境心情,對資方委員講 SOP 慣例。

Q11勞動調解 vs 一般民事調解差在哪?

勞動調解三人合議含產業專家,民事調解通常 1 位調解委員,專業性與強制性都不同。

Q12勞動調解 vs 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差在哪?

勞動事件法調解在地方法院由法官 + 委員合議,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在勞工主管機關由獨任或合議調解人主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bor_mediationgeneral_civil_mediation
主持人組成法官 1 + 委員 2(三人合議)通常 1 位調解委員
專業性委員須具備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第 20 條)一般民事經驗即可
中立義務第 21 條第三項明文中立公正民訴第 406-1 條規定
強制性原則強制(第 16 條,少數例外)依民訴第 403 條列舉案件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7条(労働審判官1名 + 労働審判員2名で労働審判委員会を構成)
🇰🇷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第15조(노동위원회는 근로자위원·사용자위원·공익위원의 3자 구성)
🇨🇳 中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19条(基层调解委员会三方组成)/ 第33条(仲裁庭三人合议)
🇩🇪 德國ArbGG § 16 Abs. 2(Arbeitsgerichte: 1 Berufsrichter + 2 ehrenamtliche Richter aus Arbeitgeber- und Arbeitnehmerseite)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21-1 et L.1423-1(Conseil de prud'hommes - composition paritaire élue par employeurs et salariés)
🇺🇸 美國29 U.S.C. § 173 (FMCS mediation) — 結構差異大,由聯邦調解員單獨主持,無三人合議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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