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 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
- 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
- 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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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立法理由:
為使勞動事件之調解發揮專業、實效之功能,達到➡️迅速、➡️妥適解決紛爭之目的
🔵林良榮師:
司法型ADR
法官監督,尤其勞動爭議中勞方常常不清楚勞動法而被雇主糊弄(例如每個月定期給制服費,實際上是工資)
🔵李家慶師:
21、29法官同時扮演調解員與審判者(可能與東方文化大佬幫忙調解有關),法官可能從審判者角度調解,人民可能不敢秀出底線
II 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
III 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
IV 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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