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動事件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2. 法院遴聘前項勞動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3. 關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4.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勞動調解委員準用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事件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