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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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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2. 2.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勞動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3. 3.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4. 4.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9 條建立合併調解制度,相牽連勞動事件可合併,兩造合意更可併入相關民事事件,讓爭議一次解決。

Q · 勞動調解可以把老闆欠我的私人借款一起處理嗎?

可以,只要兩造合意且爭議有牽連性

依勞動事件法第 19 條第二項,兩造合意聲請時,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可合併於勞動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合併調解成立時,所有爭議一次終結;合併失敗時,原已繫屬民事程序自動恢復進行,不會因此消滅。

白話解讀

勞動糾紛很少是單點問題。老闆欠你薪水,通常同時欠加班費,可能還沒發資遣費,可能你走之前公司還沒退你的員工押金。一般人直覺是一件一件處理,或是把所有勞動請求打包成一個訴訟。這條給你第三條路:在「調解」這個階段就把所有相關爭議一次攤開,甚至包括那些嚴格來說不是「勞動事件」的民事糾紛(例如老闆個人跟你借錢沒還、或是公司股東利用你的名義做掛名董事留下的帳務問題)。關鍵在第二項:只要兩造同意,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以併進來。合併調解成了,所有爭議一次終結;合併失敗,原來的民事程序繼續跑,不會因為來調解一趟就消失。實務意義是:你可以把對方在不同戰場上的弱點,集中到同一個房間裡解決。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19 條為合併調解制度核心規範,允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合併處理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並開放兩造合意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併入勞動調解,建立勞資爭議一次性解決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動調解可以把我跟老闆的私人借款糾紛一起處理嗎?

可以,但有兩個條件。第一,兩個爭議要有牽連關係(例如這筆借款跟你的薪資或年資處理有關聯);第二,兩造要合意把它併入調解。依本條第二項,這個合意會直接視為你就該民事事件已經提出民事調解聲請。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一開始不願意合意,你可以在調解中暗示如果分開處理你會另案提民事訴訟,讓對方權衡一次解決省掉第二輪律師費的好處,很多合意都是這樣談出來的。

Q2如果合併調解沒成立,我原本的民事訴訟會不會因此被拖累?

不會。依第三項,已經繫屬在法院的民事程序在合併調解期間是「停止進行」,不是撤銷。調解不成立後原民事程序自動接著走,你的程序權益不會受影響。如果原本民事事件還沒繫屬(還沒起訴),第四項讓你可以選擇直接移付民事裁判程序繼續處理,不用重新跑一次起訴流程。內行人提示:這條的設計讓「試試看合併調解」幾乎零風險,這是你決定要不要發動合併最大的底氣。

Q3勞動事件法第 19 條合併調解是什麼?

讓相牽連的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可在同一程序集中處理的制度,核心精神是紛爭一次解決與訴訟經濟。

Q4相牽連事件指的是什麼?

事件之間在事實上、法律上或證據上具有共同性或關聯性,例如同一勞資關係衍生的薪資、加班費、資遣費爭議。

Q5什麼叫兩造合意聲請?

勞工與雇主雙方共同表示同意把民事事件併入勞動調解的程序行為,缺一不可。

Q6合併調解和一般民事調解差在哪?

合併調解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 1 人+委員 2 人)處理,專業性高且暫免裁判費;一般民事調解無此優惠。

Q7勞動調解怎麼合併處理多項請求?

聲請書中一次列完所有勞動請求,另就民事事件具體說明牽連性並聲請合意合併。

Q8合併調解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依第 24 條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 3 次期日終結,有特別情事可延長。

Q9合併調解要繳多少錢?

勞工就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涉訟暫免裁判費(第 12 條),併入民事事件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免另繳。

Q10怎麼證明事件有牽連性?

提出事實基礎共同性(同一勞動關係)、法律基礎共同性(同一契約)、證據共同性(同批文件)的具體說明。

Q11合併調解 vs 個別聲請哪個有利?

合併可節省律師費與時間,並讓對方無法各個擊破;個別聲請可避免一案敗訴影響其他案件。視策略需求選擇。

Q12勞動調解合併 vs 民事訴訟合併差在哪?

勞動調解合併免裁判費且 3 個月內結案;民事訴訟合併要繳裁判費且時程長。前者明顯有利於勞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bor event mergerCivil event merger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第一項)兩造合意聲請(第二項)
適用範圍限相牽連之勞動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
合併失敗效果各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繼續處理已繫屬民事程序恢復進行;未繫屬可選移付
費用暫免裁判費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免另繳

Labor event merger

啟動方式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第一項)
適用範圍
限相牽連之勞動事件
合併失敗效果
各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繼續處理
費用
暫免裁判費

Civil event merger

啟動方式
兩造合意聲請(第二項)
適用範圍
相牽連之民事事件
合併失敗效果
已繫屬民事程序恢復進行;未繫屬可選移付
費用
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免另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 21 条(申立ての併合・分離)+ 民事訴訟法 第 152 条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 민사조정법 제22조(병합·분리)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 28 條 + 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合併審理)
德國ArbGG § 46 i.V.m. ZPO § 147(Verbindung von Verfahr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67(jonction d'instances)+ Code du travail R1454-22
美國FRCP Rule 42(a)(Consolidation)— state labor mediation rules va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制定)

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勞動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立法理由一、為使數宗勞動事件得為有效、統合之處理,爰參考家事事件法第二十六條,於第一項明定就數宗勞動事件具有牽連關係者,例如基於相同事實關係,或其中一事件主張之結果為他事件之前提,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合併調解。   二、勞動事件以外之民事事件,如與勞動事件有牽連關係者,若能於勞動事件中併行調解程序,當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之統合解決。惟勞動調解與民事調解程序仍有若干差異,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宜經兩造合意後始得合併調解,且於此情形並應視為該民事事件亦已聲請民事調解,除有特別規定外,仍可適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章相關規定,例如調解不成立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而不致逾除斥期間或得阻斷消滅時效之進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依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其程序若與勞動調解程序同時進行,徒增法院及當事人之勞費,並易生程序間互相牽制之不利影響。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其原進行之民事訴訟或其他非訟程序於合併調解時,即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原民事程序即告終結;調解不成立時,原民事程序則繼續進行。   四、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尚未繫屬於法院者,宜使法院得依當事人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以維護其程序利益;如當事人不願移付者,其調解程序即告終結,爰設第四項規定。

  • 合意名詞
  • 繫屬名詞
  • 裁判名詞
(1071109 制定)

一、為使數宗勞動事件得為有效、統合之處理,爰參考家事事件法第二十六條,於第一項明定就數宗勞動事件具有牽連關係者,例如基於相同事實關係,或其中一事件主張之結果為他事件之前提,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合併調解。   二、勞動事件以外之民事事件,如與勞動事件有牽連關係者,若能於勞動事件中併行調解程序,當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之統合解決。惟勞動調解與民事調解程序仍有若干差異,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宜經兩造合意後始得合併調解,且於此情形並應視為該民事事件亦已聲請民事調解,除有特別規定外,仍可適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章相關規定,例如調解不成立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而不致逾除斥期間或得阻斷消滅時效之進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依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其程序若與勞動調解程序同時進行,徒增法院及當事人之勞費,並易生程序間互相牽制之不利影響。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其原進行之民事訴訟或其他非訟程序於合併調解時,即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原民事程序即告終結;調解不成立時,原民事程序則繼續進行。   四、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尚未繫屬於法院者,宜使法院得依當事人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以維護其程序利益;如當事人不願移付者,其調解程序即告終結,爰設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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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19 條規定:「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勞動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