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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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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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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兩造得
合意
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勞動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
繫屬
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
裁判
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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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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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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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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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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