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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18 條

  1. 1.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但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言詞為之。
  2. 2.以言詞為前項之聲請、聲明或陳述,應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3. 3.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住所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4. 4.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四、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其事件。 五、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六、當事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調解聲請時之經過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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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8 條規定,調解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者,可直接到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聲請勞動調解,書記官作成筆錄即等同聲請書狀。

Q · 50 萬以下的勞資糾紛,可以不寫書狀直接聲請調解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18 條第一項但書與第二項,調解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聲請人得到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聲請,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並簽名,筆錄即等同聲請書狀。但筆錄必須載明第三項 8 款應記載事項(雙方姓名地址、聲請意旨、原因事實、證據、法院、日期等),缺一項法院會發補正通知,未補正即駁回。第四項 6 款宜記載事項(身分證號、電話、預期爭點等)漏寫不影響效力。

白話解讀

勞資糾紛最讓人絕望的不是錢被扣,是看到「調解聲請書狀」五個字就想放棄。但這條法律給勞工開了一道後門:只要你要爭的金額在 50 萬以下(加班費、欠薪、資遣費,絕大多數案件都在這個範圍),你可以直接走進法院,站在書記官面前把事情講一遍,書記官會幫你做成筆錄,這份筆錄就等於你的聲請書。你不需要律師,不需要會寫公文,不需要懂法律術語。書狀或筆錄必須寫清楚 8 件事(姓名、地址、聲請意旨、原因事實、證據等),這是過不了就會被駁回的硬門檻;另外有 6 件事是「宜記載」(身分證字號、電話、已交涉經過、預期爭點),沒寫不影響效力,這是彈性空間。看懂這個「應」和「宜」的差別,你準備資料時就知道力氣該花在哪。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18 條規範勞動調解之聲請方式,明定 50 萬元以下之勞動爭議得以言詞聲請,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取代書狀,並列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記載之 8 項必要事項與 6 項宜記載事項,建立勞工低門檻進入勞動調解程序之核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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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讀過多少書,可以自己去法院聲請勞動調解嗎?

完全可以。50 萬以下的爭議,你可以直接走到法院民事紀錄科書記官面前,把事情口頭講一遍。依本條第二項,書記官有義務幫你做筆錄,做完你核對簽名就完成聲請,不需要律師,不需要會用法律術語。內行人提示:去法院前先打電話確認該院勞動調解庭的收件時段,並把薪資條、LINE 對話、離職證明用手機拍好。書記官會問你「你要告對方什麼」、「金額多少」、「有什麼證據」,你答得出來他就幫你打字成筆錄。

Q2書狀或筆錄要寫的 8 項裡,漏了一項會怎樣?

法院會發函要求你補正,通常給幾天時間。補正後程序繼續;如果你沒補正或補不出來,法院會駁回聲請。但注意第四項那 6 項「宜記載」事項(身分證字號、電話、已交涉經過、預期爭點等)沒寫,完全不影響聲請效力。內行人提示:最容易漏的是「相對人住所」。如果你只知道公司名稱不知道地址,去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登記的營業所地址,這就是合法的填寫欄。

Q3勞動事件法第 18 條是什麼?

規範勞動調解聲請方式,明定 50 萬元以下可口頭聲請免書狀,由書記官作成筆錄即視同聲請書,是勞工低門檻進入司法的核心程序設計。

Q4言詞聲請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不用自己寫書狀,直接到法院書記官前口頭陳述,由書記官將陳述打字成筆錄,當事人核對簽名後即等同書狀效力。

Q5應記載事項 vs 宜記載事項差在哪?

應記載 8 項是法定必要事項,缺一項法院命補正,未補正即駁回;宜記載 6 項是建議性質,全部漏掉也不影響聲請效力。

Q650 萬調解標的金額怎麼認定?

以一個聲請事件的總請求金額為準。加班費、薪資、資遣費等多項勞動債權可合併計算,合計超過 50 萬就要走書狀聲請。

Q7怎麼到法院做言詞聲請?

先打電話查該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收件時段,帶身分證 + 證據文件去櫃台,向書記官說明欲聲請勞動調解,書記官會引導陳述應記載事項並打字成筆錄。

Q8證據怎麼整理才能讓書記官好記錄?

依時間軸條列:何時受僱、薪資多少、何時被扣、被扣多少、有什麼書面證據(薪資條、打卡、LINE)。手機拍照分類存好,書記官可直接看著記。

Q9不知道公司地址怎麼辦?

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https://findbiz.nat.gov.tw),輸入公司名即可查到合法登記的營業所地址,這就是聲請筆錄的合法填寫欄。

Q10沒錢請律師可以怎麼準備?

本條設計本來就是給沒律師的勞工用的。可向各地勞工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申請免費律師諮詢,或請工會選派輔佐人陪同到場(依本法第 9 條)。

Q11言詞聲請 vs 書狀聲請選哪個?

50 萬以下強烈建議言詞聲請省時省事;50 萬以上強制書狀。其實 50 萬以下若有律師也可寫書狀,但邊際效益低,律師留到調解不成進入訴訟階段再用。

Q12勞動調解 vs 勞工局申訴 vs 勞資爭議仲裁差在哪?

勞工局申訴是行政路徑(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免費但無強制力);勞動調解是司法路徑(地方法院,有強制力可成立執行名義);仲裁要雙方同意且結果有終局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言詞聲請(≤50 萬)書狀聲請(>50 萬)
聲請方式口頭陳述 + 書記官作成筆錄聲請人自行撰寫書狀並提出
是否需要律師不需要,書記官會引導技術門檻高,建議委任律師
應記載事項8 項相同(缺項補正、未補正駁回)8 項相同(缺項補正、未補正駁回)
宜記載事項6 項相同(漏寫不影響效力)6 項相同(漏寫不影響效力)
費用門檻可主張第 12 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亦適用第 12 條暫免徵收規定
適用對象多數加班費、薪資、資遣費爭議高階主管薪資、巨額職災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5条(労働審判手続の申立て - 書面主義原則)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6조(구술 신청 가능)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8条(口头申请允许)
🇩🇪 德國ArbGG § 46a / § 11a(Güteverfahren - mündliche Antragstellung vor der Geschäftsstelle)
🇫🇷 法國Code du travail R.1452-1(demande orale au greffe du conseil de prud'hommes)
🇺🇸 美國varies by state(NLRB charge filing + state small claims court oral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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