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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
  2.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但勞工聲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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