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動事件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法院應儘速釐清相關爭點,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為補充陳述、提出書證與相關物證,必要時並得諭知期限及失權效果。 二、請求機關或公法人提供有關文件或公務資訊。 三、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四、通知當事人一造所稱之證人鑑定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五、聘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3. 法院為前項之處置時,應告知兩造。
  4.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法院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利用遮蔽、視訊等設備為適當隔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