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 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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