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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2.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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