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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34 條

  1. 1.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2. 2.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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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34 條規定,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處分,採用時應給雙方辯論機會。

Q · 我在勞動局調解時講的話,法院會拿來用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34 條,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行政機關(勞動局調解、性平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等)對同一事件的事實調查、證據資料、處分或方案。第二項規定法院採用前應使當事人有辯論機會。所以你在勞動局調解時的陳述、書狀都可能變成法庭證據,但你也能挑戰其調查瑕疵。

白話解讀

勞資爭議在走到法院之前,通常先經過一層甚至兩層行政調解:勞動局調解、性別平等工作會議、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等等。這些程序做了大量的事實調查、證據審理、甚至出具處分書。問題是:這些資料到了法院訴訟時會不會被承認?如果不承認,等於勞工要重新再跑一次所有程序。這條給了答案:法院可以審酌這些資料。注意是「得」不是「應」,法官有選擇權,但實務上只要資料有參考價值法官會引用。第二項的配套很重要:法院採用這些資料時必須讓雙方辯論,不能偷偷當作判決基礎。對勞工而言,你在行政調解階段說的每一句話、寫的每一份書狀,都可能變成訴訟時的武器或地雷。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34 條為行政程序與司法訴訟銜接的轉軌條款,賦予法院審酌行政調解、評議、裁決等先行程序所累積事實與證據的權限,並以辯論機會作為程序保障,平衡訴訟經濟與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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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勞動局調解時講的話,到了法院會不會對我不利?

會,而且影響很大。依勞動事件法第 34 條,法院得審酌行政調解的事實和紀錄。所以調解時不要隨口說「算了」「我也有錯」「這樣就行」這類讓步語言,會被寫進調解紀錄變成對你不利的證據。內行人提示:調解結束前要求看調解紀錄,發現誤記立刻請求更正。很多調解紀錄是委員歸納的不一定精準,你有權利要求修改。

Q2性別平等工作會認定性騷擾成立,法官一定要採納嗎?

不一定,第 34 條說的是「得審酌」,法官有獨立判斷權。但實務上只要性工會的調查程序完整、認定有充分證據,法官引用的比例相當高,因為性工會是專業機關,法官尊重其判斷。第二項規定法官採用前要給雙方辯論機會。內行人提示:性工會處分對你有利時,起訴狀直接附上處分書並具體請求法院審酌,這是勝訴的重要跳板。

Q3勞動局調解紀錄會進入法院嗎?

會。依勞動事件法第 34 條,法院得審酌行政調解的事實調查、證據、處分書與調解紀錄,所有資料都跟著你進入法庭。

Q4勞動事件法第 34 條的「審酌」是什麼意思?

意指法院可以參考但不被拘束。法官有獨立判斷權,不是無條件採納,也不是完全不採納。

Q5本條的辯論機會是什麼?

法院採用行政資料前要讓雙方對該資料表達意見,不能偷偷當判決基礎,是程序正義的具體保障。

Q6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設置的專業委員會,對雇主壓制工會、解僱工會幹部等行為作出裁決,效力高。

Q7怎麼讓有利的行政處分發揮最大效益?

起訴狀直接附上處分書,並具體請求法院依第 34 條第一項審酌。書狀寫明條號 + 處分書字號最有力。

Q8怎麼挑戰對方援引的不利調解紀錄?

在書狀請求依第 34 條第二項行辯論,並具體指出調查程序瑕疵:問題引導、未給陳述機會、證據採認爭議。

Q9調解時怎麼避免讓步紀錄變成法庭證據?

不說「算了」「我也有錯」「這樣就行」等讓步語言。調解結束要求看紀錄,誤記立刻請求更正。

Q10性平會處分對我有利時怎麼用?

起訴時附上處分書全文 + 調查紀錄,書狀援引第 34 條請求審酌,並主張性平會專業認定的證明力。

Q11勞動事件法第 34 條 vs 民事訴訟法證據調查差在哪?

本條是「跨程序資料銜接」特別規定,限勞動事件適用;民訴是「本案證據調查」一般規定,本條為其特別法。

Q12本條 vs 刑事附帶民事差在哪?

本條銜接的是「行政程序」資料,刑附民銜接的是「刑事程序」資料。前者強調辯論機會,後者刑事認定原則拘束民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labor_event_act_34civil_procedure_law_generalcriminal_attached_civil
資料來源行政機關(勞動局/性平會/裁決委員會)及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當事人自行提出之證據刑事程序之偵查筆錄、判決事實
法院採用前提得審酌,但須使當事人有辯論機會經當事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調查刑事認定原則拘束民事,但仍受獨立審判限制
對勞工的優勢有利的行政認定可大幅降低舉證負擔舉證責任完全在自己刑事不起訴後民事須重新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第 22 条(裁判への移行時の手続承継)
🇰🇷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제27조(중앙노동위원회 처분과 행정소송의 관계)
🇨🇳 中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50 条(仲裁裁决与法院诉讼衔接)
🇩🇪 德國ArbGG § 54a(Gütliche Erledigung und Verfahrensübergang)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54-1-2(Conciliation devant le conseil de prud'hommes)
🇺🇸 美國NLRA § 10(e)-(f)(Review of NLRB orders by federal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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