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 這項規定確定了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要求,他們需要具備專門的學識或經驗,並由各個法院遴聘。法院會根據實際需求來確定委員的人數,並分為勞動組和事業組。 2. 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這項規定確定了遴聘的勞動調解委員在性別比例上的要求,任何一方的性別比例都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的要求,包括專業學識或經驗以及性別平等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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