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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
  2. 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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