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條是指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6 條,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在需要的情況下,應向勞動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的中央機關、全國性工會和工商團體徵求勞動調解委員的推薦。推薦的人員根據是否來自工會或工商團體,分別列入勞動組和事業組。當機關團體進行推薦時,應該在推薦書中提供推薦人的個人資訊、學經歷、現職和在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方面的專門學識和經驗。每人只能受到一個機關團體的推薦,如果受到重複推薦,司法院可以不將其列入名冊中。在機關團體進行推薦時,應該附上該人出具的同意推薦書、聲明書,證明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情況或重複受到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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