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二、工作經驗未滿三年。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十三、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十四、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 十五、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之行為。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人不得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如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範例:一位擔任立法委員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二、工作經驗未滿三年。 範例:一名只有一年工作經驗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範例:一位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撤銷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範例:一名曾經受到保安處分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五、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範例:一位破產宣告確定但尚未復權的個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範例:一位褫奪公權但尚未復權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七、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範例:一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尚未撤銷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範例:一位被除名的律師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範例:一位被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的醫師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範例:一位被除名的會計師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範例:一位被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的建築師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二、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範例:一位曾被免除公務員職務但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三、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範例:一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四、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 範例:經過法院考核後認為某人不適合擔任勞動調解委員。 十五、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之行為。 範例:一位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宜擔任勞動調解委員行為的人不符合成為勞動調解委員的資格。 以上是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