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7條的規定,法院在遴聘勞動調解委員時應考慮以下情形: 1. 候選人的品行端正且有良好的聲譽。 2. 候選人對調解工作具有熱忱。 3. 候選人生活穩定且有足夠的時間從事調解工作。 4. 候選人具有說服能力。 5. 候選人對解決勞動紛爭具有專門經驗。 6. 候選人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並尊重多元文化。 7. 候選人具有豐富的社會知識和經驗。 8. 其他被認為適當的條件。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若法院無法從推薦名冊中遴聘足夠數目的勞動調解委員,法院可以自行遴聘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的人任命為勞動調解委員。 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同一人可以同時被不同法院遴聘為勞動調解委員。 以上資訊來自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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