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9條的規定,勞動調解委員若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可以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同樣地,法院若得知勞動調解委員有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也有權解任該委員。這表示當勞動調解委員出現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時,他們可以自行辭職或被法院解職。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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