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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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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
  2. 2.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9條的規定,勞動調解委員若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可以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同樣地,法院若得知勞動調解委員有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也有權解任該委員。這表示當勞動調解委員出現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時,他們可以自行辭職或被法院解職。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70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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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9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