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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
  2. 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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