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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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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附件五),由承辦書記官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3條,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時,如果有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則需要在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的十天內填寫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並由承辦書記官核計金額後送交法官審核。審核通過後,一份附於卷宗中,另一份則送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照程序結報。

  • 報酬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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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3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