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附件五),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3條,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時,如果有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則需要在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的十天內填寫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並由承辦書記官核計金額後送交法官審核。審核通過後,一份附於卷宗中,另一份則送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照程序結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