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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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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遴聘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支領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2條,勞動調解委員在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的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邀出席集會並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可以經遴聘法院院長事前許可的情況下準用第19條和第20條的規定支領費用。 根據我的資料,這項規定意味著勞動調解委員在參加相關活動並獲得司法院或法院的表揚時,可以獲得相應的費用津貼。這可以作為鼓勵和表彰勞動調解委員在專業領域的進一步學習和發展的一種方式。然而,這項費用支領仍需經過遴聘法院院長的事前許可,並適用於第19條和第20條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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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2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