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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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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調解委員因前條之情形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座位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2. 2.勞動調解委員如因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3. 3.勞動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4. 4.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除第前項情形外,其餘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均得免檢附單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調解委員因公務需要所需支付的交通費用事項。根據此條款,勞動調解委員在前條情形下到場時,可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如果有座位的情況下,應提供經濟(標準)座位(艙、車)位,若座位有等位者須提供與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相同的票價報銷。在遇到無法通行的水陸交通阻隔或指定到場日期急迫的情況下,可以搭乘飛機(經濟艙級),但需提供相關的足資證明文件。如果勞動調解委員因為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則可根據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的票價報銷交通費用。若勞動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在市內可以搭乘計程車。在請領交通費時,應遵守誠信原則,根據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和支付金額申領,除第二項情況外,其他情況下均可免檢附單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9條-交通費用:https://www.mol.gov.tw/subject/23674/41924/42085/42203/42206/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何謂「標準座位(艙、車)位」:https://www.mol.gov.tw/subject/23674/41924/42085/42234/

相關函釋 1

  • 期日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覈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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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因前條之情形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