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調解委員因公務需要所需支付的交通費用事項。根據此條款,勞動調解委員在前條情形下到場時,可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如果有座位的情況下,應提供經濟(標準)座位(艙、車)位,若座位有等位者須提供與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相同的票價報銷。在遇到無法通行的水陸交通阻隔或指定到場日期急迫的情況下,可以搭乘飛機(經濟艙級),但需提供相關的足資證明文件。如果勞動調解委員因為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則可根據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的票價報銷交通費用。若勞動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在市內可以搭乘計程車。在請領交通費時,應遵守誠信原則,根據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和支付金額申領,除第二項情況外,其他情況下均可免檢附單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9條-交通費用:https://www.mol.gov.tw/subject/23674/41924/42085/42203/42206/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何謂「標準座位(艙、車)位」:https://www.mol.gov.tw/subject/23674/41924/42085/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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