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者,其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0條,勞動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期間的住宿費及雜費,每日的金額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的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標準,並且根據實際支付金額計算。根據參考資料,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不同職級的人員每日的出差費用標準,這些標準根據不同的行政法規訂定。例如,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出差旅費報支等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規中,對於不同職級的公務員出差時每日的費用有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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