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終結情形、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2.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3.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