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的數額根據調解事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對於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每人每件的報酬限制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對於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的報酬則限制為新臺幣八百元。不過,承辦法官可以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進行次數、結案情形以及勞動調解委員的參與程度等情況,在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的範圍內進行增減。 2. 報酬的支給不僅限於調解成立的情況,也包括其他情況。 3. 如果報酬的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則必須先經法院院長核可。 這些解釋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1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可參考法院公佈的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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