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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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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終結情形、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2. 2.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3. 3.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的數額根據調解事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對於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每人每件的報酬限制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對於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的報酬則限制為新臺幣八百元。不過,承辦法官可以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進行次數、結案情形以及勞動調解委員的參與程度等情況,在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的範圍內進行增減。 2. 報酬的支給不僅限於調解成立的情況,也包括其他情況。 3. 如果報酬的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則必須先經法院院長核可。 這些解釋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1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可參考法院公佈的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相關函釋 1

  • 報酬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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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1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