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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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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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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於勞動調解
期日
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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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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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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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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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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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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