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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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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於勞動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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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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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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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8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於勞動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