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委員對因行勞動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各成員之意見,應保守秘密。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7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對於因行勞動調解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以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各成員的意見,都應該保守秘密。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條法條的立法理由指出,如果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仍然一律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營業秘密的二次受害,所以設定這條規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24 條也明文提到,如果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法院可以根據聲請不公開審判,也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這條法條的立法理由指出,如果涉及營業秘密的證據或其他訴訟資料一旦公開審判或提供全部卷宗、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可能導致權利人受到重大損害,所以制定這條規定。根據這些法條的解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就是刑事訴訟法對被告或辯護人限制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這是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 另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保障機關做成決定前的內部溝通材料或思辯準備過程不公開。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專家會議的意見供上訴人在正式決定前審酌使用,即使是全體參與者的共識結論,也屬於上訴人做成決定前的準備文件。這可以作為舉證法則的依據。此外,根據檔案法第 18 條第 6 款的規定,工商秘密的範圍比營業秘密更廣,所以原判決將工商秘密等同於營業秘密的認定是錯誤的。另外,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11 條創設秘密保持命令的目的,在禁止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的人,以外目的使用或對外開示。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規定,聲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人可以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規定聲請撤銷。根據這些法條的解釋,秘密保持命令和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是不同的保護方法,應該根據各自的適用要件和救濟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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