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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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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
  2. 2.勞動調解委員應遵守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6條,勞動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以證明其身份和合法地位。 2.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6條,勞動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附件四的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包括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並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 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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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6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勞動調解委員應遵守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