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6條,勞動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以證明其身份和合法地位。 2.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6條,勞動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附件四的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包括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並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 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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