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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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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即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台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5條所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提供即時聯絡的電話號碼,并在資料有變更時即時更新。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勞動調解委員能夠隨時與法院聯繫,以便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應提供的電話號碼應準確有效,避免因聯絡資訊錯誤而造成通訊上的不便或延誤。 例如,在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勞動調解委員提供的聯絡電話號碼變更了,但未及時更新,可能會導致法院無法與委員取得聯繫,進而影響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進程。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根據台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5條,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提供有效的即時聯絡電話號碼,并在有變更時及時更新。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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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5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即更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