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即更新。
據台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5條所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提供即時聯絡的電話號碼,并在資料有變更時即時更新。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勞動調解委員能夠隨時與法院聯繫,以便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應提供的電話號碼應準確有效,避免因聯絡資訊錯誤而造成通訊上的不便或延誤。 例如,在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勞動調解委員提供的聯絡電話號碼變更了,但未及時更新,可能會導致法院無法與委員取得聯繫,進而影響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進程。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根據台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5條,勞動調解委員應向法院提供有效的即時聯絡電話號碼,并在有變更時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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