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勞動調解委員在任期內,應受到特定的研習和訓練。首先,每年至少要參加由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的勞動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要研習六小時。其次,每年至少要參加與性別平權相關的課程訓練,每年至少要研習三小時。另外,除了上述兩項訓練外,法院根據實際需要也會舉辦其他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這些訓練可以透過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團體討論方式進行。勞動調解委員也可以參加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所舉辦的講習、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並將參加之時數計入訓練時數中。如果勞動調解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法院有權解任該委員。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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