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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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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 一、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勞動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六小時。 二、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課程訓練,每年至少三小時。 三、除前二款以外,法院視實際需要所舉辦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
  2. 2.前項第二款之訓練,各法院得視實際需要,以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團體討論之方式辦理。勞動調解委員參加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者,得以其於同一年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之。
  3. 3.勞動調解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第一項第三款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者,法院得予以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勞動調解委員在任期內,應受到特定的研習和訓練。首先,每年至少要參加由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的勞動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要研習六小時。其次,每年至少要參加與性別平權相關的課程訓練,每年至少要研習三小時。另外,除了上述兩項訓練外,法院根據實際需要也會舉辦其他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這些訓練可以透過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團體討論方式進行。勞動調解委員也可以參加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所舉辦的講習、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並將參加之時數計入訓練時數中。如果勞動調解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法院有權解任該委員。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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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 一、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勞動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