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30條第1款規定,該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第2款規定,該辦法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26&P1=54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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