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0條規定了撤銷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許可的情形。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法院的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根據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許可: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與委任人有利益衝突。 2. 訴訟代理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的行為。 3.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有其他不適當的訴訟行為或有害於委任人權益的行為。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法院裁定撤銷許可後,需要將裁定送達給委任人,並可以告知委任人有權申請法律扶助。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撤銷許可的裁定不能被抗告。 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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