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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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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以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同條所定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與委任人間有利益衝突。 二、訴訟代理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有其他不適訴訟行為或有害於委任人權益之行為。
  2. 2.前項撤銷許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委任人,並得告知其得申請法律扶助。
  3. 3.第一項撤銷許可之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0條規定了撤銷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許可的情形。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法院的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根據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許可: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與委任人有利益衝突。 2. 訴訟代理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的行為。 3.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有其他不適當的訴訟行為或有害於委任人權益的行為。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法院裁定撤銷許可後,需要將裁定送達給委任人,並可以告知委任人有權申請法律扶助。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撤銷許可的裁定不能被抗告。 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5005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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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以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同條所定訴訟代理人之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