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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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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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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
得依本法
第十條
規定,以裁定
撤銷
當事人委任同條所定訴訟
代理人
之許可: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與
委任人
間有利益衝突。 二、訴訟代理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有其他不適
訴訟行為
或有害於委任人權益之行為。
前項撤銷許可之裁定,應
送達
於委任人,並得告知其得申請法律扶助。
第一項撤銷許可之裁定,
不得抗告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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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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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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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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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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