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工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一及本法第42條的規定提起訴訟,暫免徵收的裁判費應按照本法第13條第一項的規定來計算,而不適用本法第12條第一項的規定。 2. 如果一個訴訟主張了多個訴訟標的,其中不屬於本法第11條至第13條所列之訴的部分,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計算裁判費。 參考資料: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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