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2條有以下兩個項目: 1. 勞工主張有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事由而聲請訴訟救助時,應釋明該事由。這表示當勞工聲稱自己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以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符合法律規定。 2. 當勞工或工會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敗訴,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所規定的情形時,法院有權要求勝訴的雇主承擔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這表示當勞工或工會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敗訴,但敗訴的判決有違法或過失時,法院可以命令雇主負擔部分或全部的訴訟費用,以彌補勞工或工會的損失。 以上解釋部分參考資料如下: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60045 - 《民事訴訟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 《社會救助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7 以上資料提供了對於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2條的解釋,並且與參考資料有相關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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