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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主張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之事由,而聲請訴訟救助者,應釋明之。
  2. 勞工或工會敗訴,而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定情形者,法院得命勝訴之雇主負擔該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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