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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2. 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依法移付調解者,由原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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