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聲請調解的勞動事件,應遵守勞動調解程序。這意味著當事人在進行調解前,必須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解,並且其逕行起訴的行為則視為調解的聲請。 參考範例:如果一名勞工在勞動爭議發生後,先向勞動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程序,並在調解無果後,才選擇逕行起訴,那麼這位勞工的起訴行為將被視為他先前的調解聲請。 2.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第2項,如果正在審理的勞動事件被移送至調解機構處理,則該事件將按照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解程序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勞動調解程序。 參考範例:假設一名勞工在勞動爭議案件正在審理中時,法院決定將該案件移交給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將按照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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