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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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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2. 2.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依法移付調解者,由原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聲請調解的勞動事件,應遵守勞動調解程序。這意味著當事人在進行調解前,必須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解,並且其逕行起訴的行為則視為調解的聲請。 參考範例:如果一名勞工在勞動爭議發生後,先向勞動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程序,並在調解無果後,才選擇逕行起訴,那麼這位勞工的起訴行為將被視為他先前的調解聲請。 2.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第2項,如果正在審理的勞動事件被移送至調解機構處理,則該事件將按照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解程序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勞動調解程序。 參考範例:假設一名勞工在勞動爭議案件正在審理中時,法院決定將該案件移交給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將按照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調解。

相關函釋 1

  • 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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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3 條規定:「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勞動事件訴訟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